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733號
TYDV,114,訴,2733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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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114年度訴字第2733號
原 告 呂文章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皓評等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348,000元,應繳
判費40,695元,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邱淑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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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