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求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720號
TYDV,114,訴,2720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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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720號
原 告 洪慈
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
被 告 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

兼法定代理人 林佳怡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求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4萬8,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佩玲
法 官 潘曉萱
法 官 王子鳴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龍明珠
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:
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,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
,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,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
提出,不列為訴訟資料;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
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,不生效力,法院毋庸處理。
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,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;逾期
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,為新提出之書狀。
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,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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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仟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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