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565號
TYDV,114,訴,2565,202510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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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565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
被 告 邱郁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
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(下同)500元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正裁判費6,330元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,有送達證
書可稽。惟原告迄今逾期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
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費
答詢表可考,揆諸前開說明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晟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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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