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塗銷抵押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483號
TYDV,114,訴,2483,2025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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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483號
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○○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,補正全部被告姓名住所,並
提出完整之起訴狀,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,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,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;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法院
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、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「李○○吳○○徐○○
」,起訴不合程式及要件,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項但書、第2項但書等規定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
起14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地址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又本院已調閱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
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
算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住所,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
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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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