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483號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○○請求代位塗銷抵押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,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,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,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,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;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,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、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所載被告「李○○、吳○○、徐○○ 」,起訴不合程式及要件,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、第2項但書等規定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 起14日內補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地址,逾期未補正者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又本院已調閱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之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到院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算10日內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,並提出完整之起訴狀, 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江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冠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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