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43號
原 告 五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新旺
被 告 劉峻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過人民幣18萬元部分之訴及該部分利息
均駁回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
訟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;
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
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前項移送案件,
免納裁判費,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
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惟其得請求回復之損害,以被訴犯
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,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,提起民事
訴訟,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。此項限制,於
該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
以裁定移送同院民事庭後,亦有其適用(最高法院97年度台
上字第1809號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經
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
庭後,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,
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,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(最高法院
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要旨參照)。另原告之訴,有
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就被告劉峻宇涉犯侵占等案件(本院113年
度易字第1483號刑事判決,下稱本案刑事判決),提起刑事
附帶民事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人民幣36萬5173.5
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然本案刑事判決之犯罪事
實認定被告侵占原告之款項僅有其中的人民幣18萬元,不及
於其他原告請求之之款項,則原告起訴請求超過人民幣18萬
元部分,即非本案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。是原告就超
出上開刑事判決部分即人民幣18萬5173.5元,以本案繫屬本
院當日(即113年12月25日)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人民幣
匯率4.539計算(壢簡卷第19頁),折合新臺幣840,503(四
捨五入至個位數)元,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,250元,本院
於114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,如數逕向
本院補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請求逾人民幣18
萬元部分之訴,該裁定為原告於114年9月15日收受,然原告
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,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查,依據上開
說明,其原告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(至人民
幣18萬元以內部分,由本院另行審理,併此指明)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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