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203號
TYDV,114,訴,203,2025102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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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03號
上 訴 人 黃美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
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
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
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4年8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5
4,900元,而該裁定業於114年9月13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詎
上訴人迄未繳納,有前開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
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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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