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485號
TYDV,114,訴,1485,202510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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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485號
上 訴 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胡木
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介平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
人對本院民國11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
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1,662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1,6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碧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;命補
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冠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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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