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39號
原 告 劉蘭槿
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
被 告 任家鋆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上午十
一時四十分,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,
經本院准許而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同年10月27日下午5時
宣判,惟嗣後查得被告恰於開庭前之114年9月14日入監服刑
,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芝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