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1277號原 告 李景森 被 告 藍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1日(星期四)上午9時50分,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