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260號
TYDV,114,訴,1260,2025100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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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6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楊國光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睿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附具繕本
,並應依該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倘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
決全部不服,則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2,195元。逾期未
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:「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
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
。」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:「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
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
聲明。」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: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」  
二、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,僅表明對原判決不服,未載明對於第
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致本院無
從核定上訴費用。爰依上揭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依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,計算
第二審裁判費並繳納之(倘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
,則本件上訴利益為600,12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195
元)。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
訴。又上訴人所提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命補正之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淑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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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