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222號
TYDV,114,訴,1222,20251009,2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2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羅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瑾蓉、羅瑋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
零柒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臺灣高等
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
第3條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。又
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
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。    
二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114年度訴字
第122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075元,上訴
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,自屬上訴不合程式,爰命上訴人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明賢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