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36號
TYDV,114,訴,1136,2025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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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
原 告 唐國鑫
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

被 告 唐國森


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
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盧佳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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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