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136號
原 告 唐國鑫
訴訟代理人 曾翊翔律師
被 告 唐國森
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
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