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委任報酬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29號
TYDV,114,訴,1129,20251028,2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訴字第1129號
上 訴 人
即反訴原告
即 被 告 萬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鄭毓文
被 上 訴人
即反訴被告
即 原 告 金酋長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育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
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,480
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上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
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
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
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
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
審裁判費。經核其上訴利益中,本訴部分為新臺幣(下同)
738,6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730元;反訴部分為1,508
,28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750元,合計應徵43,480元。
爰依上揭法律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
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敏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萬泰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酋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酋長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