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58號
TYDV,114,補,1458,2025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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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8號
原 告 馮春榮
訴訟代理人 陳孟彥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竤鈞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
8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,6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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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