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上列原告與被告馬清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2
0,64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5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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