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51號
TYDV,114,補,1451,2025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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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51號
原 告 劉國庸
劉國琳
劉嘉富
劉官遠
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
鄭宇容律師
高敏翔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國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47,400
元(計算式:415,800元+415,800+207,900+207,900)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6,1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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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