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36號
原 告 徐慧芷
訴訟代理人 李致詠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志烈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5
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,14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