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25號
原 告 邱慧琳
徐加明
共 同
送達代收人 黃瑞珊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即王壽志建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返還
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
為新臺幣(下同)570萬元(計算式:420萬元+150萬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68,1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