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424號
TYDV,114,補,1424,2025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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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424號
原 告 吳德威
上列原告與被告梅文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,000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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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