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88號
TYDV,114,補,1388,202510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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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88號
原 告 葉絲

被 告 劉興普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興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
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查
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720萬元,及如附表起算
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依上開
規定,原告請求自如附表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
114年10月2日止,如附表數額欄所示之利息,自應與請求本金合
併算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,246,247元(計算式詳
如附表所示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4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
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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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20萬元) 1 利息 720萬元 92年5月28日 114年10月2日 (22+128/365) 5% 804萬6,246.58元 小計 804萬6,246.58元 合計 1,524萬6,247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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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