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84號
原 告 桃園市私立星之禾居家長照機構
法定代理人 徐季琴
訴訟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育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8
4,67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2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民二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