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81號
TYDV,114,補,1381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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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81號
原 告 許朝燕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淑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,且未提供可資核定訴訟
標的價額之資料(例如無權占用何地段、地號之土地、面積若干
等),本院即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
費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,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
,如訴請被告拆除水溝,需記載被告占用之土地坐落桃園市
○區○段○地號及被告占用之大約面積為若干。又原告主張被
告以水溝無權占用其所有之土地,惟原告並未檢附相關證物
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證明,故請原告提出該土地之最新
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)。
二、原因事實(須包含人、事、時、地、物)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、原告請
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)。
四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本次
補正書狀同時,應提出繕本,以利送達。若當事人不諳法律
,請諮詢合格之律師,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
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,尋求協助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(起訴之程式)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
民事訴訟法第119條
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
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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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