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78號
TYDV,114,補,1378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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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8號
原 告 呂學德
呂學禮
前列呂學德呂學禮共同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
尤柏淳律師
吳宗諭律師
被 告 江素貞
江新發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
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
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請求
拆屋還地之訴,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,其訴訟標
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。土地倘無實
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
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
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素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:㈠被告應將坐落桃
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0000○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黃色
光筆標註區域位置,面積286.98平方公尺之建物(以實測為
準)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。㈡被告應給付
原告呂學德呂學禮各新臺幣(下同)10,045元,及自起訴
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㈢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第一項土地日止,按
月給付原告呂學德呂學禮各167元。其中聲明第㈠項訴訟標
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,嗣經地政機關實
地測量系爭建物之面積為276.25平方公尺,此有土地複丈成
果圖1份附卷可稽,另因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實際交易
價額,則參前揭說明,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5,952
元【3404地號土地占用面積42.79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690元+
3405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16.79平方公尺×公告現值7500元+34
06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16.67平方公尺×690元】;另聲明第㈡
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,固為附帶請求
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仍應併算至本件訴
訟繫屬前一日數額,是該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,090元;至
於第㈢項聲明部分,則係請求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
,此部分毋庸併計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006,
042元(985,952元+20,09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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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