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76號
TYDV,114,補,1376,20251011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76號
原 告 胡文齡
訴訟代理人 楊啓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奇興即奇星清潔工程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687,7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
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