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5號
原 告 鄭淑貞
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查被告
祐康護理之家之法定代理人為黃莉婷,此有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
一覽表在卷可稽,原告之起訴狀誤列曾曉萍,請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10日內,補正被告祐康護理之家之正確法定代理人,逾期未
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