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52號
TYDV,114,補,1352,2025100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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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2號
原 告 楊惠汶
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春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。
二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上開補正狀
、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提出繕
本或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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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日春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餐飲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