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50號
原 告 張秋月
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志潔(日名:高村志傑)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6,2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,04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