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43號
TYDV,114,補,1343,2025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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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43號
原 告 劉家宏

訴訟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章譽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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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