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37號
原 告 游振寬
被 告 游振賢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確認對其有建物所有權
及事實上處分權之系爭坐落桃園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0000號(稅籍編
號Z00000000000)之未辦保存登記房屋( 下稱系爭房屋) 為核定
之依據,而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(下同)1,331,800元,
此有稅籍證明書1 份附卷可稽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,33
1,8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1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