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35號
TYDV,114,補,1335,2025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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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35號
原 告 孔慶忠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通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
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其訴。
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〔需具體明確,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
,起訴狀漏附附表,如訴請塗銷抵押權,請原告陳明欲塗銷
何筆房地(地號土地或建號建物)上設定予何人之抵押權登
記,如有數筆,應併同表明〕。
二、上開補正狀、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
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(起訴之程式)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
民事訴訟法第119條
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
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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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通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