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21號
原 告 詹雁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族當鋪間請求交付文件等事件,雖據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,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,且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需具體明確,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
,如訴請被告提供⑴汽車買賣合約書。⑵權利讓渡書。⑶應歸
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及駕照影本,需記載有「車牌號碼○○號
」自用小客車之聲明)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陳報上開一⑴、⑵、⑶各項請求文件之客觀利益價值為何?並
提出證明文件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、原告請
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)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。
四、請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明被告民族當
鋪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、其負責人姓名。
五、上開補正狀、起訴狀及所有附屬文件均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1
9條提出繕本或影本。若當事人不諳法律,請諮詢合格之律
師,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
扶助資格,尋求協助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(起訴之程式)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民事訴訟法第119條
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
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