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13號
原 告 陳竑菘
上列原告與被告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00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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