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309號
TYDV,114,補,1309,20251008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309號
原 告 穆亭云
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宇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雖據
原告提出起訴狀到院,惟其於起訴狀所載尚有欠缺,且未繳納裁
判費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訴之聲明第1項部分: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需具體明確,載
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,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,需記載被告應
給付原告之確定金額為若干元;如訴請被告修繕漏水,應重
新更正記載內有原告請求被告修復漏水房屋之正確門牌號碼
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巷○號○樓」之聲明,並請附上預估修復
漏水費用之估價單及所憑相關資料。
二、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:應具狀陳報請求被告出具防水保固2年
,因此所受利益之數額為何,以利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。並請提出此部分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請求權基礎(原告
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條款)。
三、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:按假扣押之聲請,應表明下列各款事
項: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請求及其原因事實。假扣押
之原因。法院。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,應記載其價額。
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,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
及其所在地,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定有明文。原告真意是否
為聲請對被告為假扣押如是,應依前開規定表明前揭事項
並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。抑或原告真意係聲請假執行
?(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1項:關於財產權之訴訟,原告釋
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,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
者,法院應依其聲請,宣告假執行。)
四、逾期未補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原告起訴
狀繕本後漏附書證,應一併補正,本次補正書狀同時,亦應
提出繕本,以利送達。若當事人不諳法律,請諮詢合格之律
師,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
扶助資格,尋求協助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附錄:
民事訴訟法第244條
(起訴之程式)
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
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。

民事訴訟法第119條
(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)
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
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,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君宇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宇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