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價金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85號
TYDV,114,補,1285,2025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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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85號
原 告 徐意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芬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3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
駁回其訴。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0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,019元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民事訴訟法第11
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原告本人未簽
名或蓋章,應重新提出完整簽名或用印之民事起訴狀;如欲
委任邱佩華為訴訟代理人,亦應提出經原告簽名或用印之委
任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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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