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58號
原 告 民主進步黨
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
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
許渝澤律師
被 告 吳宗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004,795元(計算
式:請求本金100萬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9月4日止之
利息4,79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317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原告具狀補正起
訴狀當事人欄薛欽峰律師、許渝澤律師「訴訟代理人」之稱謂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