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名登記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36號
TYDV,114,補,1236,2025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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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36號
原 告 王寶霖
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
被 告 官咏漢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
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○0000○號建物及
坐落同段1913、1914地號土地(下合稱系爭房地),移轉登記予
原告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,而
依內政部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,顯示與系爭房地樓層數、屋齡皆
相同之鄰近社區於民國114年4月1日以每坪新臺幣(下同)214,4
51元交易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清單附卷可參
,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之市場交易價值為15,787,111元【(
面積121.68平方公尺+121.68平房公尺)×0.3025坪×214,451元】
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,787,11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169,452元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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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