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208號
TYDV,114,補,1208,202510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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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208號
原 告 梁興丞
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武全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
值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8,940元(計算
式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民國114年公告現值6,
168元×總面積4,093.89平方公尺×原告應有部分269/10,800=628,
94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39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游智棋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鄭敏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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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