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復漏水等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73號
TYDV,114,補,1173,2025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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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73號
原 告 林學良


被 告 梵谷星空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吳旻祐

訴訟代理人 詹君平

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
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: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0號
3樓因公設管線漏水導致房屋裝潢損壞予以修復回復原狀並負擔
修繕過程中不便之收入損失。而原告於114年9月30日陳報訴之聲
明之修繕費用及不便之收入損失即為新臺幣(下同)996,491元
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6,49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200
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今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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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