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55號
TYDV,114,補,1155,202510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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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55號
原 告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錦構

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9,89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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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