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55號
原 告 達闊青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錦構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婉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9,897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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