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136號
TYDV,114,補,1136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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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136號
原 告 周英克
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
尤柏淳律師
吳宗諭律師
被 告 周家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507,726元(計
算式:請求本金720萬元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8月14日
止之利息307,72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,
36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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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