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1098號
TYDV,114,補,1098,2025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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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98號
原 告 李宜維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56,5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0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原告起訴狀事實理由欄雖記載損害金
額如附表即原證5所示,惟未見該附件,請原告具狀補正該附件
,並提出繕本1份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
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陳淑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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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