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94號
原 告 黃美幸
被 告 巫善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,803,965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9,477元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所謂交易價額,應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
額而言,而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
制度,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,趨近
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,應得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地
號土地(權利範圍:94/10000)及其上3236建號建物(即門
牌號碼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房屋,權利範圍:全部,下稱
系爭房屋,與上開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)之不動產所有權移
轉登記予原告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
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計算,而依原告提出之內政部不動
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、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所示,與系爭
不動產同社區(楊梅商場社區)條件相似之房地(即桃園市
○○區○○街000號7樓之11之房地)於民國114年3月間之房地交
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(下同)14.74萬元即每平方公尺44,59
1元,而系爭房屋面積為130.16平方公尺(計算式:一層面
積40.41㎡+二層面積56.16㎡+騎樓面積14.40㎡+陽台面積5.85㎡
+平台面積5.85㎡+共有部分3332建號面積7.49㎡,小數點二位
數以下四捨五入),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
格為5,803,965元(計算式:44,591元/㎡×130.16㎡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803,96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9,47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