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53號
原 告 莊開明
莊明安
莊素惠
莊素麗
莊明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
被 告 莊銘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599,200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,620 元
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
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所謂交易價額,係指實際交易之市價。而土地公
告現值,係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
定,逐年檢討、調整、評估土地價值之結果,於土地無實際
交易時,非不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(最高法院11
3年度台抗字第283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00地
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以贈與為登記原因,於民國68年9
月3日由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
塗銷。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
地之交易價值計算,而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32平方公尺,被
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為1/3,又原告雖提出內政部不動
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陳報與系爭土地鄰近土地於
111年11月17日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(下同)287,461
元,然該交易距本件起訴日即114年7月28日已近3年時間,
且係親友、員工、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,尚難足
以反映客觀市場交易價額,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並無起訴時實
際交易價額可參,亦查無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土地交易實價
可供參酌,爰以系爭土地114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1,80
0元為據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,599,200元(計算式:8
1,800元/㎡×132㎡×1/3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,62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