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040號
原 告 李燕鳳
訴訟代理人 吳孟融律師
賴翰立律師
許書瑶律師
被 告 曾國憲
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
蘇志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桃園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
段000○號建物及及坐落同段139-1地號土地(含共有部分778、78
0建號建物,下稱系爭房地)所得價金依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
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交易價
值,按原告之應有部分45/100計算。參酌系爭房地於民國109年4
月間以新臺幣(下同)6,250萬元交易,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
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參,考量110年至114年房價市場價格趨
勢,桃園區平均房價每年漲幅約1.08%至2.7%不等,此有Google
之AI統計資料在卷可參,故109年至114年系爭房地之五年間漲幅
至少5%,是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價格為65,625,000元(6,250萬
元×1.05),而原告就系爭房地之應有部分為45/100,則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,531,250元(65,625,000元×45/100)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290,4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漢權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今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