停止強制執行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聲字,114年度,2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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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49號
聲 請 人 陳榮富

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積欠相對人債務,遭相對人聲
請強制執行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核發執
行命令,扣押聲請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
0000000000號保險契約(下稱系爭保單)之債權(前述扣押
系爭保單之執行命令,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)。惟系爭保
單係維持聲請人生活所必需、屬聲請人最後生活保障、具不
可替代性,且實際上係聲請人之配偶所繳納保費,聲請人因
此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,經本院
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字第82661號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
)駁回。聲請人對系爭裁定不服,已向本院依強制執行法第
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,並聲請本院准予就系爭強制執行
程序停止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;
有回復原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
繼續審判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
,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
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
,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,對系爭
裁定聲明異議,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所舉之聲
請、起訴或抗告,而與停止執行之要件有間,是本件聲請於
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秦偉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        
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宜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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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