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236號
聲 請 人 邱黃玉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聲請人閱覽、抄錄、影印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53號返還房屋
事件之歷審卷宗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053號案件(
下稱系爭案件)原告邱顯深之繼承人,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
,並抄錄、影印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,爰依法請求鈞院指定
期日,准予閱覽系爭案件卷宗等語。
二、按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、2項規定: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
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
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
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」
三、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原告邱顯深之繼承人等情,有戶籍資料
查詢結果在卷可參,聲請人既為邱顯深之繼承人,繼受邱顯
深對系爭案件之權利義務,應認聲請人就系爭案件確實具有
法律上利害關係,應准予閱覽系爭案件歷審卷宗。
四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仕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