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4年度,3096號
TYDV,114,票,3096,20251031,1

1/1頁
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3096號
聲 請 人 劉得名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王柏諭間就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;又民事訴訟法有關當
事人能力、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
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。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向
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,相對人業已死亡,即屬上開法條
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,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聲請本院向相對人發給本
票裁定,惟查,相對人業於114年10月2日死亡,此有其戶役
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
在,非訟事件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,依上開法條之規定,聲
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7
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簡易庭法  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謝明松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