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(民事),票字,114年度,2895號
TYDV,114,票,2895,2025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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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2895號
聲 請 人 李詠欣
非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奕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壹、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李詠欣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二、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(經查,為邱奕「勲」)。
三、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
部駁回其聲請。
貳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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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