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2614號
聲 請 人 楊勝晟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盈萱、羅濟炫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
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楊勝晟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
略)、表明本票之提示日(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,系爭票據
雖有「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」之記載,然僅免除提示之「舉證
責任」,執票人仍應為「提示」),經本院民國114年9月17
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
9月2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
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