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票字第2432號
聲 請 人 張聖敏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SARMIENTO MABEL JAY GUDMALIN裁定就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,經核
聲請人未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(本票有載到期日即114年8月
15日,依法,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(含)以後起算),經本
院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
,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8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逾
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
書 記 官 謝明松